2014年安徽高考加分政策

2014-04-18 来源:

  4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限获市级以上表彰见义勇为者);

  (2)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中学生(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得全国决赛一、二、三等奖者;

  (3)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得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得一、二等奖者,或在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中获奖者;

  (4)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集体或个人项目)或全国性体育比赛(个人项目)取得前6名的考生;

  (5)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一级运动员以上称号的考生。

  4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录取。

  (1)归侨、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

  (2)烈士子女。

  47.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10分投档;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可在其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20分投档。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可在考生统考成绩总分的基础上增加5分投档,由学校审查决定是否认可和录取。

  (1)少数民族考生(以户口簿、身份证为准);

  (2)侨眷、港澳同胞及其眷属。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国家二级运动员称号的考生。

  4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等学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0.第45条、48条涉及体育政策加分的规定项目为田径、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武术、游泳、羽毛球,考生报考当年须经测试认定达到相应运动员技术等级要求。同时符合第45—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省考试院投档时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作为考生投档附加分,不予累加。凡符合第45—48条有关情形的考生,必须经过本人申请、有关部门审核、省地校三级公示后方能予以认可。市招生考试机构审核后将符合加分投档条件的考生名单汇总于2月1日前上报省考试院备案,逾期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