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福建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实施办法

2012-03-06 来源:高考网

  一、报名

  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报名分为文科体育类、理科体育类,报名时间与办法按照《省招委会关于做好2012年福建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闽招委【2011】16号文件)执行。

  考生须于2012年3月7-8日到本人高考报名确认点所在县(市、区)高招办签领本人《体育类专业准考证》。签领时,考生必须在《体育类专业准考证》正面考生签名栏处签上本人的姓名。

  二、体育类专业考试

  (一)体育类专业考试组织

  福建省体育类专业统一考试(以下简称体育统考)工作在省招委会领导下由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福建师范大学承办。

  (二)体育统考时间、地点见附件1。

  (三)考试项目

  100米跑、立定三级跳远、原地推铅球、800米跑。

  (四)计分办法

  按《福建省普通高校体育考试评分标准与办法》及有关补充规定进行。体育统考总分为100分,每个项目成绩满分为25分。

  (五)考试要求

  1、报考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均须参加省教育考试院组织的体育统考。

  2、考生须持本人《体育类专业准考证》和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到考点报名,办理相关手续,缴交体育考试费,按考点有关要求参加统考。

  3、考点要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福建省普通高校体育类专业招生体育统一考试考务管理规则》制定相应的体育统考实施细则,于考前5天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4、考点须于2012年4月15日前以DBF数据库格式(考生号、姓名、各项目成绩、总成绩)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考生体育统考成绩。体育统考考生名单、成绩、位次将在省教育考试院网站公布,考生可通过网站查询本人成绩、位次等信息。

  三、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

  原则上按照体育类专业招生来源计划数的2.5倍以内划定。

  四、文化考试

  文科体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文科综合;理科体育类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理科综合。考试时间:2012年6月7、8日。

  五、文化录取控制分数线的划定

  本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省招委会确定的第二批次普通本科文史或理工类录取控制分数线的65%,高职(专科)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不应低于省招委会确定的高职(专科)批次文史或理工类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的70%。

  六、录取批次与志愿填报

  (一)录取批次

  体育类专业设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等二个批次。

  1.本科批院校及专业:本科院校体育类本科专业。

  2.高职(专科)批院校及专业:本、专科院校的体育类高职(专科)专业。

  (二)志愿设置

  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设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和征求志愿均设5个(A、B、C、D、E)顺序排列的志愿院校,每所院校设6个专业志愿。

  (三)志愿填报

  1.填报本科批或高职(专科)批常规志愿的考生,其文考成绩和体育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相应的省定体育类本科或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填报征求志愿时,体育统考成绩必须达到省定体育类本科或专科录取控制线,文考成绩须不低于省定体育类本科或专科录取控制分数线下20分以内。

  2.报考文科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外的文史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报考理科体育类专业的考生,可以兼报除本科提前录取批次外的理工类其他批次院校(专业)。

  3.考生填报志愿时,应认真了解院校招生章程,严格按《2012年福建招生资讯·普通高校招生计划合订本》公布的院校批次及网上填报志愿要求规范填报。因考生填报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录取规定

  (一)投档比例

  原则上按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招生计划的1:1投档。

  (二)投档和录取原则

  1.本科批和高职专科批分别按本、专科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排序。综合分相同时,则按单科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排序,以此确定每一个考生在其群体中的位次。单科成绩的排列顺序:文科体育类依次为体育统考成绩、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科体育类依次为体育统考成绩、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排序后,再根据考生所填报的志愿从A院校到E院校的栏目顺序逐个检索,被检索栏目志愿中一旦发现符合投档条件的院校,即向该院校投档。

  2.各批常规志愿与征求志愿均只实行一轮投档。

  3.征求志愿。常规志愿录取结束后,如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则将剩余的招生计划统一公布向考生征求志愿。征求志愿结束后,如仍有院校未完成招生计划,经批准,文考成绩可在线下20分以内,按综合分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求志愿时有填报该所院校志愿的考生。

  (三)综合分以7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折算方法如下:

  体育类综合分=考生文考总分×30%+考生体育成绩×7.5×70%

  八、其他

  1.体育类专业统考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的组成部分,对在体育统考中被认定违规的考生及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令)处理。对在体育统考中被认定作弊,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有关资格材料骗取考试资格以及擅自违规参加体育统考的考生,应取消其报考或录取资格并将考生违规事实记入其高考诚信电子档案;已被录取进入高校学习的,由相关高校取消其学籍。

  2.对在组织体育统考中出现违反规定或重大疏漏造成恶劣影响的设点高校,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作为体育统考考点的资格,并严肃处理有关责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