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201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3-05-25 来源:高考网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报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我省公民,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4.符合上述条件,并符合《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的外省迁入我省户籍考生。

  (二)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的应届毕业生;

  4.在上一年度参加高考中利用通讯工具作弊、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等被认定为考试作弊行为情节严重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报名办法

  报名时间为2012年12月20日至30日。

  申请报名的考生持本人户籍(含法定监护人户籍)、二代身份证、学籍证明或学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在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特区)招生办(以下简称县级招生办)设立的报名点办理高考报名手续。

  经省教育厅备案的省级示范性高中和宏志班招收的省内其他县(市、区、特区)户籍的考生(必须是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民族教育处备案的2010年当年按规定录取的高中新生),可由就读学校统一组织在当地报名参加考试,其中少数民族考生按其户籍所在地少数民族加分政策执行;未经省教育厅备案的考生,在户籍所在地报名。

  考生网上报名时,必须按要求真实、准确地输入报名信息,并进行现场摄像。考生报名信息须经考生本人、学校和县(市、区、特区)、市(州)招生办校验。各县级招生办要加强对报名工作的管理,确保报名信息准确、真实。

  外省迁入我省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黔招委〔2007〕22号),对外省迁入我省考生进行认真审查。

  申请政策照顾考生,高考报名时要认真填写《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各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要按照《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及公示办法》(黔招委〔2011〕4号),对申请政策照顾考生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

  严格落实审查工作责任追究制。审查工作结束后,对符合条件的考生,均要在省招生考试院网站、考生就读学校和当地招生办进行公示。经公示无疑义的考生,由省招生监察办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批准给予正常报考资格或享受政策照顾资格。对公示中有疑义的考生,各级招生监察办要认真核实,发现问题,要严肃查处。

  各市(州)招生办于3月25日前将考生报名信息盘、《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贵州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照顾考生资格审查表》及相关资料,经市、县级招生办、招生监察办及相关部门(单位)审查人、负责人分别签字盖章后报省招生监察办审核,不在规定的时间上报或漏报考生材料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各级招生办和高级中等教育学校要加强开展对考生的诚信教育。考生在申请报名时,要签订诚信承诺书,承诺本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客观、真实、准确,参加招生考试时遵守考试纪律及有关管理规定。

  报名收费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准的收费标准执行。

  三、招生章程和招生计划

  各高校要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实事求是地制订本校招生章程,不得提出违背国家法规和招生政策规定的特殊要求。招生章程必须真实准确,内容简洁,不得使用模糊文字或隐瞒办学性质及混淆本、专科层次,高校法定代表人要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招生章程主要包括高校(含独立学院)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专科或高职)、办学性质、类型(普通或成人高等学校、公办或民办高等学校或独立学院、专科或高职学校)、招生人数、录取原则(如调档比例、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身体健康状况要求、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学费标准、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的发放等。

  各高校要在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并同时将纸质文件报送省教育厅。省教育厅相关部门将对省内各高校招生章程进行审核。未经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向社会公布;经过审核的招生章程,高校不得擅自更改。

  各高校要根据教育部的要求编制分专业招生计划。各高校编制的招生计划、高校代码、名称和专业代码、名称以及主管部门的代码、名称,必须符合教育部下达的2013年招生高校及专业字典库的要求。

  在招生工作中,要维护招生计划管理的严肃性。经教育部以及省教育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下达的招生计划,由省招生考试院在考生填报志愿前,统一向社会公布。高校要认真执行招生计划,正确使用调整计划,规范使用程序,不得利用调整计划向考生收取规定以外的其他费用。

  四、综合素质评价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严格按照《贵州省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高考方案》要求,对普通高中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评价内容包括基本素质评价(含道德品质、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和个性发展评价(含个性特长、突出表现与获奖情况)。

  普通高中毕业考生由就读中学进行普通高中综合素质评价,社会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进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以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