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通知

2015-04-17

  各市州、县市区民(宗)委(局)、教育局、公安局: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国家民委公安部国家体育总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关于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项目和分值的意见》(教学[2014]1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根据《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资格审核工作操作办法》(湘族通〔2011〕1号)和《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5〕9号)文件要求,经省民宗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研究,现就我省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民族加分政策和适用范围

  2015年4月,我省出台了《关于印发<湖南省进一步减少和规范高考加分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湘教发〔2015〕9号),按照教育部要求,对我省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分设了全国性加分和省内地方性加分两个类别,并重新设定了加分分值和适用时间、范围:从2015年起,聚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在全国高校投档适用的政策保持不变;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少数民族考生加10分,其它散居区少数民族考生加5分、聚居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汉族考生加5分,仅限于省属高校2015年、2016投档时适用,2017年及以后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请各级相关部门按照新政策要求,做好宣传解释和业务指导工作,并对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作出相应调整。

  二、进一步规范和优化审核工作程序

  新的民族优惠加分政策,设置了不同类别以及不同适用时间、范围的加分项目。为了切实促进公平,防止弄虚作假,确保新的政策落实到位,相关部门要依照湘族通〔2011〕1号文件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对户口由散居区(含人口过半县)迁入聚居区、由其它散居区迁入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的考生实行户籍、学籍双认定。同时,为了优化服务,简化审核程序,对无民族成份变更和无户口变迁的考生,可以取消考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审核盖章程序,由相关县级民族部门、公安部门直接审核,报市州民族工作部门备案。

  三、进一步强化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

  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由各级民族、教育、公安部门共同负责。各级民族工作部门要负责本地区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审核工作的组织协调,牵头组织做好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审核工作的业务学习和培训,严格把关考生资格审核相关材料。各级公安部门要加强考生信息搜集核定工作,特别要查清考生户口、民族成份的变更轨迹。各级教育部门要组织学校对普通高校招生民族优惠政策进行宣传,加强对户口迁移考生高中阶段学籍的审核把关,扎实做好审核信息的录入、汇总和公示工作,并按照新的加分政策对符合享受条件的考生按优惠类别实施加分。

  四、进一步加强对审核工作的组织领导

  政策调整后,各地考生资格审核工作任务加重,维护高考秩序和社会稳定责任进一步加大。各级相关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做好汇报,争取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争取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必要支持。民族工作部门主要领导要负总责、亲自抓,统筹做好协调服务工作。相关部门要强化责任,密切配合,确保人员到位、培训到位、经费到位,形成合力扎实推进考生资格审核工作,确保高标准完成审核工作任务。

  附件:1、湖南省普通高校招生享受民族优惠政策考生资格审核表点击查看

  2、湖南省少数民族聚居区名单点击查看

  3、湖南省少数民族人口过半县名单点击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