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关于做好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自主选拔录取工作的通知

2009-01-10 来源:招考无忧
各有关高校,各市招生办公室:

  为进一步深化高校招生录取制度改革,完善自主选拔录取办法,推进高校招生诚信体系的建设,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推荐、考核、选拔

  实行自主选拔录取的试点高校应根据本校的实际情况,详细制订自主选拔录取方案,自主选拔录取方案应纳入本校招生章程向社会公布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试点高校应根据江苏09年高考工作的要求,在2009年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对参加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提出明确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按该校普通类等级要求执行。

  符合试点高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的考生,由所在中学或专家推荐,也可本人自荐,向试点高校提供其在高中阶段德智体美发展情况以及获奖、特长等证明及写实性材料。考生所在中学应向高校提供考生学业水平测试成绩,并以成长记录袋的形式向高校提供考生综合素质评价材料。

  试点高校须组织专家组,按照自主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的条件和考核办法,对符合本校自主选拔推荐条件且经所在中学、专家推荐或自荐的考生,进行资格审查、面试和考核等相关测评,提出候选人,再由试点高校招生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入选名单。试点高校入选考生及其法定监护人须与试点高校签订诚信考试录取协议,双方须严格执行此协议。

  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面试一般应在2009年寒假开始以后举行,最早不得早于2009年1月1日,以免干扰和影响中学正常教学秩序。

二、考生名单公示

  试点高校须于2009年3月5日前将入选考生名单通知考生所在中学,并将入选考生名单及其相应录取要求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中学、试点高校、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分别负责在考生所在中学、试点高校网站以及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试点高校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将经公示的入选考生数据库上传至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教育部将于4月1日在“阳光高考”平台集中公示所有试点高校的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名单。

三、填报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

  江苏省自主选拔录取入选考生必须在自主选拔录取高校领取或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网站(http://www.jseea.cn)下载并填写《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见附件1) ,作为入选考生录取时提前投档的依据。该志愿表一式三份,由考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亲笔填写并签名,由相关高校在志愿表上签署照顾录取的分值、录取标准等意见并盖章认可。试点高校应于2009年4月10日前将其中一份志愿表上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另两份由考生和高校各持一份),同时将加盖公章的江苏省入选考生书面名单和电子数据以附件2格式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审核、备案。

  考生只能选择填报一所自主选拔录取试点高校志愿表,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将依据高校报送的考生自主选拔录取志愿表,对入选考生名单再次进行审核、确认,并于4月10日后公布确定名单。考生如选择填报多所试点高校志愿,则其所填报的所有自主选拔录取高校志愿均无效。

  高考成绩发布之后,已填报自主选拔录取志愿的考生仍可按有关要求填报各批次高考志愿。

四、投档与录取

 经教育部和省教育考试院公示无异议,且填写了《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的考生,将按以下规定参与投档录取:

1.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招生高校在招生章程或招生计划中提出的等级要求。如高校未作具体说明的,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达到该校普通类等级要求。

2.对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达到上述要求,且高考文化分在省本科第一批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的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按考生在《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填报的高校志愿,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原定录取要求,使用“其它类”招生计划择优录取。对不符合自主选拔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平行志愿批量投档时,对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3.已开展自主选拔录取试点满三年的“985工程”高校,对在创新实践或学科专业方面表现突出,或在试点高校组织的测试中综合排名位居前列的少数特别优秀的入选考生,可自行确定对上述考生高考成绩的要求,并与其他入选考生名单及相应录取要求一并报送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备案。

  试点高校自主选拔录取招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该校年度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5%。生源较好的试点高校如拟适当扩大自主选拔录取人数,须报经教育部高校学生司同意并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五、加强领导和管理

  各有关高校要按照教育部和江苏省有关文件规定,认真做好自主选拔录取考生的评价、考核等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高等学校自主选拔录取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8〕16号)文件有关规定,对违反有关规定或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试点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对在推荐自主选拔录取工作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违反规定推荐的中学,一经发现并核实,将予以通报批评。

  对提供虚假身份证明或获奖材料取得推荐资格的考生,一经发现并核实,取消其自主选拔录取资格并记入考生高考诚信电子档案。

  请各市招办速将本通知转发至本市各县(市、区)招办和有关中学。

 

附件:1.江苏省2009年普通高校招生自主选拔录取考生志愿表(略)

2.江苏省获得自主选拔录取资格的考生信息数据库结构(略)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