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上海交通大学“思源计划”招生简章

2019-04-10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精神,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9〕3号)要求,上海交通大学将为勤奋上进的农村学子提供享受优质高等教育的机会,承担一流大学的社会责任,践行“饮水思源、爱国荣校”之校训。2019年上海交通大学继续实施高校专项“思源计划”,特制定本简章。

  一、选拔对象

  主要招收边远、贫困、民族等地区县(含县级市)以下高中勤奋好学、成绩优良的农村学生,报考学生须同时具备下列三项基本条件:

  1.符合2019年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实施区域的农村,本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注:具体实施区域及报名资格由有关省(区、市)根据教育部相关要求确定。

  二、招生计划及专业

  我校2019年“思源计划”安排招生计划不低于教育部核定的高校专项计划招生规模。招生计划及专业分布以各省级招办公布为准。

  三、申请程序与选拔模式

  1.网上报名

  请于2019年4月25日前登录教育部“高校专项计划报名系统”(http://gaokao.chsi.com.cn/gxzxbm),进行网上注册、报名。请按要求填写并提交相关信息后打印申请表,将申请表按要求签字,加盖所在中学公章后扫描或拍照上传。本次报名无需邮寄申请材料,请确保上传的各项材料清晰可读,上传的申请表应为原件,申请表上的条形码应为最终提交版本,论文和专利不得作为申报材料上传,初中及初中以前的材料不必提供。

  2.初审

  5月20日前,对于按照要求提交有效申请材料的考生,有关省(区、市)将对考生的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进行审核。

  3.复审

  对经有关省(区、市)确认具有高校专项计划报考资格的考生,我校将进行复审。审核结果预计于2019年5月底前在报名系统内公布,并按教育部有关规定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审核结果生效。

  4.招生计划

  我校校本部及医学院综合考虑各省(区、市)审核通过人数、往年报考情况以及生源在校学习情况等因素编制高校专项分省计划。

  5.录取

  请通过审核的考生参加高考,并在高考志愿中高校专项计划的相应批次一志愿报考我校校本部或医学院。我校将依据招生计划数及高考成绩对考生进行排序录取。理科考生的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地同科类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上70分(含),文科考生的高考成绩需达到当地同科类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上60分(含),高考总分非750分的省份按比例折算;浙江考生的高考成绩需达到浙江普通类第一段分数线上70分(含)。对于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本科一批控制分数线”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自主招生相应最低录取控制分数线执行。如生源不足,本计划不再征求志愿或降分录取。在录取时我校将根据各省生源情况,适当调整招生计划。

  注:江苏“思源计划”考生的两门选测科目等级需达到1A1B。

  四、学生资助体系

  我校构建了“以勤工助学为主要手段,以奖助学金为激励方式,以助学贷款为重要渠道,以学费减免和困难补助为辅助措施”的全方位帮困助学体系,切实履行了“不让一名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庄严承诺。详细信息可见我校学生事务中心网站(http://affairs.sjtu.edu.cn/)。

  五、特别说明

  1.考生须承诺提交的所有材料客观、真实。如有虚假内容,将取消今年高校专项计划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将有关情况通报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由有关省级招生考试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取消今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视情节轻重暂停1-3年参加各类国家教育考试;已经入学的,按教育部和我校相关规定处理。

  2.高考体检不符合教育部规定者,将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取消录取资格或调整至适合专业。

  3.未尽事宜,按照《上海交通大学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及《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招生实施细则》执行。

  六、监督机制

  本次高校专项“思源计划”选拔工作,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最终录取结果均须报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学校招生监察小组全程参与,在报名、审核、考核等多个环节充分引入监督监察机制,确保此项工作的公平公正性。

  我校监察部门监督举报电话021-34206217。

  七、联系方式

  地址:上海市东川路800号新行政B楼333室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

  邮编:200240电话:021-34200000传真:021-34207255

  招生网站:http://admissions.sjtu.edu.cn

  电子邮箱:zsb@sjtu.edu.cn

  八、本简章解释权属上海交通大学招生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