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7-06-0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教育部相关规定和《华南理工大学章程》,结合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招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遵循“严格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主要依据,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 华南理工大学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指导,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教育发展状况、生源质量、区域协调发展等因素,参考近年来本校来源计划编制、实际生源情况及各专业就业情况和统计数据分析,确定本校当年计划编制原则和办法。本科招生计划及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由教育部和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等。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四条 学校中文名称:华南理工大学,简称华南理工;英文名称:South China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英文缩写为SCUT。

  第五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1

  第六条 学校属性:教育部直属、国家“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水平研究型大学

  第七条 办学类型:国有公办

  第八条 主管部门:教育部

  第九条 办学层次: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第十条 录取批次:提前批、第一批、第一段

  第十一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十二条 学校网址:http://www.scut.edu.cn

  第十三条 学校校址: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 号(五山校区)

  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大学城外环东路382号(大学城校区)

  第十四条 颁发学历学位证书:凡具有华南理工大学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修业期限内,完成规定的课程修读学分,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华南理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华南理工大学学士学位并颁发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十五条 华南理工大学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本科招生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级主管领导担任组长,本科教务部门、招生工作办公室等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纪监部门工作人员作为监督员列席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华南理工大学组建本科招生委员会,本科招生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制定学校招生计划、确定招生政策和规则、决策招生重大事项等相关工作提出咨询与建议,并监督本科招生工作进行。

  第十六条 招生工作办公室作为学校的常设工作机构,负责学校本科生招生的日常工作。其职责是:

  1.严格执行教育部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及各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和实施细则;

  2.按照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计划及有关规定编制分地区、分专业招生来源计划,制定学校招生工作章程;

  3.开展招生宣传、咨询等服务工作,实事求是地向考生和家长介绍本校情况和招生政策;

  4.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区、市)相关政策要求,公开、公平地组织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5.客观、公正地完成招生录取工作,并负责协调和处理录取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6.完成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在学校纪监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第十八条 考生或者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华南理工大学的招生录取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可向纪监办公室提出异议、申诉或者举报。监督电话:020-87110195。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政治思想品德要求:考生档案资料必须齐全、真实,对不符合规定的档案材料,可要求予以补充或退档,对政治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第二十条 身体健康状况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等有关要求,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除广东省综合素质评价、自主招生外,色盲、色弱等色觉评定以高考体检结果为准),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或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加试要求:录取至建筑学、城乡规划、风景园林三个专业的考生,入校后需加试素描。素描成绩不合格者将参照我校当年各专业在生源地录取分数线及考生高考志愿,依据高考文化成绩,按照高分转低分的原则,调入新专业。不同意学校安排者予以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外语语种要求:我校本科外语教学中,主要采用英语教学,本科生英语水平必须达到学校的培养要求方可毕业并取得证书,非英语语种的考生填报志愿时应慎重。日语专业招收语种不限。

  第二十三条 男女比例:男女比例不限。

  第二十四条 录取细则:

  (一)投档比例:考生高考投档成绩须达到该省普通类一本控制线(合并本科批次的省份按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确定的本科相应分数线执行)及以上。我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与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要求,并在投档前完成计划调整。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出档后,服从调剂且符合专业录取要求者不退档。平行志愿省份普通类考生,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则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

  (二)加分政策的处理办法:承认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认定符合教育部加分政策的考生的投档成绩,最高加分累计不超过20分;安排专业志愿时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我校在录取时对获得自主招生、高校专项计划、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资格以及各类政策性加分的考生不作累计加分。

  (三)非平行志愿投档省份院校志愿的处理办法:尊重考生所填院校志愿顺序,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档案不足,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第二志愿考生,其专业志愿只能录取到我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若第二志愿档案仍不足,未完成计划采取征集志愿;若征集志愿后生源仍不足时,原则上与该省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协商将剩余部分的招生计划数调配到其他生源充足省(区、市)安排录取。不录取未填报我校志愿的考生。

  (四)专业志愿的处理办法: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志愿顺序,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原则上以考生高考文化成绩为准。当高考文化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市)排序原则排序,没有明确排序原则的省(市)依据理科“理科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科“语文-文综-文科数学-外语”的成绩排序方法;当排序仍然相同时,综合素质评价及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优秀或者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者优先录取。当未被录取至填报的专业志愿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调剂到未满额且考生符合录取要求的专业;若考生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

  (五)专业方向的处理办法:录取至需分方向培养专业的考生,入校时按学院要求填报专业方向志愿。

  非设计学专业(艺术类)考生按折算成绩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方向。折算成绩:(高考文化成绩/我校在生源所在省(区、市)投档线分数)*100〔其中,文理分科省(区、市)投档线分数按同科类投档线分数计算;文理不分科省(区、市)投档线分数按我校在该省(区、市)普通类所有招生专业中最低分数线计算〕。

  设计学专业(艺术类)考生按参加我校设计学专业(艺术类)术科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尊重考生所填的专业方向志愿顺序,分配专业方向。

  (六)学业水平考试要求、上海市、浙江省选考科目要求:我校与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商定确认后,在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公布执行;其中,在江苏省选测科目等级要求AB及以上。

  (七)我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八)我校在上海市按照上海市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实行“分数清”录取方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

  当考生所填专业均已录满时,依据考生填报的愿否服从专业志愿调剂情况进行专业调剂录取。专业调剂录取只在考生所投档的院校专业组内进行。因不服从专业志愿调剂、不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原因不能被录取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九)我校在浙江省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以考生符合所填报志愿的选考科目范围为前提,根据考生高考总分,实行专业平行志愿。符合专业录取条件等的投档考生直接录取到考生所填报并投档的具体专业(类)。

  第二十五条 国家指令性少数民族预科班学生的招收,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从高考文化成绩不低于我校在该省(区、市)投档分数线(我校在该省(区、市)未设置该科类招生,则以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为参考)以下80分以内的少数民族考生中择优录取。

  预科阶段培养地点按我校当年有关政策执行,预科培养一年后,成绩合格者转入我校本科就读。

  第二十六条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的录取,参照教育部及各省级招生考试机构相关文件,原则上考生录取分数不低于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同批次内生源不足时,按教育部有关工作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以普通类考生身份报考我校的考生不能同时以港澳生身份报考港澳台联招考试,否则取消录取资格。

  第二十八条 我校将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招生条件和违规学生将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外语类保送生、自主招生、高校专项“筑梦计划”、高水平艺术团、艺术专业生、高水平运动队、运动训练专业、优秀运动员免试入学、广东省综合评价招生录取和港澳台学生等特殊类型招生项目的录取,依照我校当年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我校按照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等有关特殊类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详情可在我校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查阅。

  第五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学费:

  (一)理工、外语、体育类专业:6850元/生·学年(其中,国家示范性软件学院软件工程专业1-2年级6850元/生·学年,3-4年级16000元/生·学年);

  (二)文史、财经、管理类专业:6060元/生·学年(其中2+2联合班1-2年级按广东省发改委当年核定标准收取,3-4年级按合作高校学费标准收取);

  (三)艺术类专业:10000元/生·学年;

  (四)医学类专业:7660元/生·学年。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住宿费:

  (一)普通学生宿舍: 60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二)二级学生公寓:750—850元/生·学年(含水电费);

  (三)一级学生公寓:750—11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四)引资新建学生公寓(五山校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五)引资新建学生公寓(大学城校区学生公寓):1500元/生·学年(不含水电费)。

  以上所列收费标准若有更改以当年广东省发改委核定为准。

  第六章 激励与保障机制

  第三十二条 华南理工大学已建立起强劲而完善的激励机制及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的保障机制:

  (一)激励机制中设有新生奖学金、国家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社会捐赠奖学金等;

  (二)保障机制中设有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勤工助学、社会捐赠助学金、临时生活困难补助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部等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四条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网站(http://www.scut.edu.cn/admission)为学校官方招生办公平台,我校招生的相关信息将第一时间通过此网站发布。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由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对该章程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疑义者应在当年内通过咨询或者信访提出,过期不受理。

  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工作办公室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381号华南理工大学1号楼1216室

  邮政编码:510640

  招生电话:020-87110737

  招生咨询专线(6月-7月):020-22236151、22236152、22236153、22236154、22236155、22236156

  传真:020-87111502

  网址:http://www.scut.edu.cn/admission

  电子邮箱:admit@scut.edu.cn

  官方微信:华南理工大学招生办(scut_zs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