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怀化学院招生章程

2018-05-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生工作,坚持依法招生,保证招生工作正常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及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全称为怀化学院,部标代码为10548,英文名称为“Huaihua University”。

  第三条 怀化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湖南省教育厅,办学层次为本科,学校坐落在交通枢纽城市-湖南省怀化市。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录取原则,为国家和学校选拔优秀人才,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校长任招生委员会主任,成员由分管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校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有关招生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是组织和实施学校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学校有关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成立由纪检部门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监察小组,遵循“参与中监督、监督中服务”的原则,监督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的贯彻实施,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校的良好形象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通讯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怀东路180号,邮编:418000,联系电话:0745-2853370,传真:0745-2854961。电子邮箱: hhxyzsb@vip.163.com,学校网址:www.hhtc.edu.cn。

  第三章录取规则

  第九条 学校原则上按1:1.2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根据考生志愿及录取情况,招生就业处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调整。

  第十条 认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或高招办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和做法。以考生的投档成绩作为排队时的基准成绩,对加分考生按加分后成绩排队。

  江苏省文理类本科专业选测科目等级要求为BB,必测科目等级要求为4C1合格,进档后按“先分数后等级”的原则排序录取。

  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第十一条 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如第一志愿未录满时,接受第二志愿考生。进档考生按分数优先的原则录取。

  第十二条 进档考生专业采用分数优先的方法确定,尽量满足考生的专业要求。具体操作办法如下:每当省考试院向我校投档一批考生,我校即从该批考生的最高分到最低分的顺序依次考察考生的专业志愿,如果该考生填报的第一个专业未录满,则录取到该专业,如已录满则考察考生填报的第二个专业志愿,依此类推;如果该考生所有填报志愿均不能满足,但服从专业调剂的,可以调剂到相近专业,不服从调剂,则退档。

  第十三条 报考英语专业必须英语口语测试合格。

  第十四条 非英语专业的外语教学只开设英语课程,非英语语种考生被录取入学后,公共外语实行英语教学。

  第十五条 学校组织艺术类专业单独考试省份的考生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必须取得我校发放的专业考试合格证,高考文化成绩达到同批次艺术类专业录取控制分数线,按专业成绩×60%与文化成绩×4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其中云南省根据云南省招生考试院规定,我校选定按专业成绩×70%与文化成绩×3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湖南省艺术、体育类专业进档考生采用专业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外省体育类专业按考生所在省的体育专业投档分排序录取,未明确投档排序规则的省份按考生体育专业成绩与文化成绩总分排序录取。

  2018年我校投放到江苏省的音乐学、美术学、设计类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认可江苏省专业统考成绩,按江苏省有关招生政策和投档规则排序录取。江苏省的舞蹈专业考生必须参加我校艺术专业校考并取得专业合格证方可报考。

  2018年我校投放到内蒙古自治区的音乐学、舞蹈学专业的招生计划,认可内蒙古自治区专业统考(联考)成绩,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之和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第十六条 各专业无男女比例要求。

  第十七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及身体条件的要求,除专业录取要求特别注明的专业外,原则上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审查,艺术类考生还要进行专业复核。经入学资格审查或艺术类专业复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九条 招生计划以生源地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收费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和湖南省教育厅当年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其余事项参照生源所在地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普通高校本科招生工作,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凡与本章程相悖之处,以本章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