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章程

2018-06-0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西北工业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西北工业大学本科招生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西北工业大学,中文简称为西工大或西北工大,英文全称为Northwestern Polytechnical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NPU。西北工业大学校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分别为友谊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127号)、长安校区(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东祥路1号)。

  第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是一所以同时发展航空、航天、航海工程教育和科学研究为特色的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隶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是“211工程”及“985工程”及国家“一流大学”建设高校(A类)重点建设的研究型大学。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年限内达到所在专业毕业要求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国家和学校学位授予条例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证书。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生同时达到两校毕业标准者,颁发西北工业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以及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媒体、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西北工业大学组建招生委员会,设立由主管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科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本科招生重大事宜,组长由主管校领导担任。

  第六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工作全过程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第七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在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根据需要组建赴各省(区、市)招生工作组,负责相关地区招生宣传和咨询服务。组长由各学院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三章 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录取工作受教育部统一领导,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指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的原则,在各省(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或招生考试机构组织下开展本校分省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条 西北工业大学面向全国招生,根据本校人才培养、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区、市)考生人数、区域协调发展及重点支持政策、城乡入学机会公平、历年计划安排等因素,确定分省招生计划,报教育部审批后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学校将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主要用于生源质量调控。

  第十一条 西北工业大学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浙江省、上海市按专业(专业组)设定的选考科目要求录取考生。

  第十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在105%以内,具体情况按照与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协商方案为准。

  第十三条 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合格、高考成绩符合西北工业大学提档要求的情况下,进档考生专业安排实行分数优先原则,从高分到低分排序后严格按专业志愿顺序安排专业。专业志愿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四条 进档考生在投档分相同的情况下,按相关科目分数高低安排专业。理工类考生依次比较数学、理综、语文、外语;文史类考生依次比较语文、文综、外语、数学。

  第十五条 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调剂到未满额专业,其中上海考生只能在专业组内进行调剂;若不服从专业调剂,将予以退档。西工大伦敦玛丽女王大学工程学院的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和高分子材料与工程专业属于中外联合办学类项目,调剂时,只录取填报有该类专业志愿的考生,若考生没有填报任何中外联合办学类专业志愿,将不会被调剂录取到中外联合办学专业。该学院录取的学生入校后不得申请转入其它学院学习。

  第十六条 对江苏省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普通类考生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AB;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等选考科目等级要求达到BB。专业安排实行先分数后等级原则。内蒙古自治区考生按照“分数清”原则录取,即对进档考生按照分数(投档分)从高分到低分依次进行专业安排和录取,专业之间不设级差。

  第十七条 对于实行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上海、浙江等省份,按照各省公布的改革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西北工业大学原则上承认各省(区、市)招生考试机构符合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加分。对于符合政策加分的考生,西北工业大学承认加分投档成绩,并按投档成绩分配专业。

  第二十条 西北工业大学艺术类产品设计专业,按2018年公布艺术类招生简章进行招生、录取。

  第二十一条 自主招生、高水平艺术团、高水平运动队等招生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和西北工业大学当年公布的相关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实施“农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计划”和“高校农村单独招生专项计划”。

  第二十三条 依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实施少数民族预科班、新疆协作计划、内地西藏高中班、内地新疆高中班等招生。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不限外语语种,所有专业外语授课主要以英语为主。

  第二十五条 普通生按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联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六条 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和陕西省物价局核定标准,理工类专业学费4950元/年(其中软件工程、微电子科学与工程专业一、二年级4950元/年,三、四年级按学分计,每学分400元,三、四年级总学分不高于80学分);文史类专业3850元/年;艺术类专业9900元/年。少数民族预科生预科阶段学费3850元/年;预科升入本科学费,与同年同专业的其他学生执行相同的学费标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7万元/年。

  第二十七条 西北工业大学实行“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助学金、一次性补助”等资助措施,在新生入学报到前开通“爱心直通车”,报到时开通“绿色通道”,西北工业大学承诺决不让一名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学生,依据招生工作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招生章程由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政策相矛盾,以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相关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费用。以我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招生章程同时废止。

  西北工业大学招生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址: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710072

  电话:029-88460206

  传真:029-88492310

  电子邮箱:ao@nwpu.edu.cn

  网址:http://zsb.nwpu.edu.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