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2高考录取照顾政策:最高可加20分

2012-05-26 来源:高考网

  24日,记者从市招办获悉:2012年四川高考录取照顾政策出台。高考录取照顾政策最高可加20分,少数民族地区考生最高可加50分。应届高中生在读阶段参加全国中学生学科(数学、物理、化学、生物、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获全国决赛一等奖者加10分,获全国决赛二、三等奖及省赛区一等奖者加5分。

  高考录取照顾政策最高可加20分

  据悉,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一、二等奖者以及参加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或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获奖者,加20分。

  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四川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国家有关部委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的考生加10分;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加10分,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县(市、区)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公民”考生加10分,市(州)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勇士”考生加15分,省人民政府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考生加20分;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其他突出事迹者,经省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可在20分以内加分。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或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规定)。

  上述条目2012年适用于在川招生所有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符合以上加分条件的考生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退役军人、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等,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最高可加10分

  此次出台的还包括适用于省内院校的录取照顾政策。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含全国青少年生物和环境科学实践活动)、全国中小学电脑制作活动获全国三等奖及省一等奖者和“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获全国提名奖的考生报考省内院校,录取时,加分后达到学校调档线的,向学校投档审录时加10分。

  对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在音乐、美术、书法、舞蹈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的艺术尖子考生,经省统一测试,成绩达到优秀的加15分,良好的加10分,合格的加5分。

  对第一志愿(本科第一批为平行第一志愿的A志愿;不含征集志愿)报考我省地方属农、林院校(含由农、林院校合并而成的高校)农、林专业的考生可加10分,达到学校调档分数线的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降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符合上述政策照顾条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试院负责向社会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关项目照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