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规定

2012-06-06 来源:高考网

  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以及对普通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高校招生工作应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一、报名?

  1.高考报名工作执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2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晋招考高字〔2011〕15号)文件规定。?

  二、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体检

  2.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工作由县(市、区)招办负责组织。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其他考生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负责。?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各县(市、区)招办要按照规定,对所有考生的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材料进行严格认真审核,属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材料,要报市级招办复核后报省招考中心审核。?

  4.所有考生均须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5.体检工作由市、县(市、区)招生委员会会同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各地要认真贯彻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规定,切实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

  6.考生体检须在指定的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非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考生作出的体检结论无效。省招生委员会在本省指定一所终检医院,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对有异议的体检结论做出最终裁定。?

  体检医院要在每个考生的体检表上认真填写“报考专业指导建议”中的项目,并通知考生本人。考生如对体检结论有异议,可以向县(市、区)招办提出申请,在省指定的终检医院复查,作出最终裁定结论,并将复查结果填写在复查结论栏内,录取时以复查结论为准。对在体检中弄虚作假的,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考试

  7.我省今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继续执行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考试方案。

  考试实行“3+X”科目设置。“3”指语文、数学(分文、理科)、外语;“X”指“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其中综合科目满分为300分,其余科目满分均为150分,总分为750分。

  外语听力考试成绩不计入总分,录取时提供给高校作为参考。?8.考试科目及时间:?

  6月7日9∶00—11∶30语文?

  15∶00—17∶00文科数学或理科数学?

  6月8日9∶00—11∶30文科综合或理科综合?

  15∶00—17∶00外语(听力测试在外语笔试考试开始前进行)

  9.体育、艺术类的专业考试在文化课统考前,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或有关高校组织进行;报考外语专业及对外语口语能力有要求专业的考生,须参加外语口试。外语口试在高考成绩揭晓后,由省招考中心统一组织实施。?

  省属院校播音与主持、表演(含戏曲表演、影视表演)、汉语言文学(播音与主持方向)、广播电视编导、美术学(书法方向)专业考试和面试分别由山西师范大学、太原师范学院联合组织。?

  省属院校戏剧影视文学、汉语言文学(戏剧影视文学方向)、空中乘务等专业考试和面试,由有关院校组织进行。?

  10.全国统考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前属于国家绝密级材料,启封到使用完毕前属于国家机密级材料;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

  11.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安全保密规定》的有关要求,加强安全保密设施建设,完善安全保密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试题答卷(卡)安全保密工作,逐级签订保密责任书。要把试题试卷(卡)保密安全和考试安全作为工作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并将责任分解落实到岗到人,严格对命题、制卷、运输、保管、分发、回收到评卷、核分等全过程的管理,杜绝试题印制、运输、保管、分发、回收全过程责任事故的发生。试题保密室、答卷(卡)保管室等在启用前必须全部达标,并报同级公安、保密部门检查验收批准;要严格执行保密室全天候值班制度和报告制度。考试期间,要加大巡视、监督检查的力度,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场秩序和考试安全。要同公安、保密、无线电管理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运用各种现代化科技手段,重点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手机、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传播涉嫌泄密、诈骗、有害信息等各类危害考试安全和违法违纪行为;着力加强“人防”,充分发挥监考员、监督检查员在防范和打击考试舞弊中的重要作用,依法对涉嫌犯罪人员从快从严查处。要会同卫生防疫和交通管理部门对考生集中食宿场所与公共交通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卫生防疫工作,加强交通秩序管理,确保考试工作人员和考生的交通安全、食宿安全。

  12.省、市、县三级招生考试机构签订《普通高校招生考试组织管理工作责任书》;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与考点、考点与考试工作人员签订《考试目标管理责任书》,严格实行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13.考点须设在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关考试规定进行管理,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增设考点,须报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批准。?

  14.各市、县(市、区)招生考试机构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加强考点、考务管理,严肃考风考纪。认真安排考点、考场,做好标准化考场建设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建设网上巡查系统;要加强考点内防范高科技手段作弊的管理。具备条件或考务管理相对薄弱以及考试违纪违规事件多发的县(市、区)考场,要配置金属探测仪、隐形耳麦探测仪、无线电信号屏蔽等设备,所有工作人员和考生均须接受安检后方可进入考点、考场。各考点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由县(市、区)招生委员会负责同志和巡视检查团团长(副团长)共同管理,对举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招考中心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