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制定高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

2017-02-09

  记者郭强从天津市教委获悉,为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增强学生学习的自主性,完善高校收费管理制度,保障高校和受教育者合法权益,本市制定了《天津市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收费改革试行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该方案将自2017年秋季入学开始在试点高校新生实施。

  2017年秋季入学开始在试点高校新生实施

  记者了解到,学分制收费是指按学生修读的学分数计收学费的教育收费管理制度。学分制收费由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两部分组成。计算公式为:

  学分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专业学费标准×标准学制。

  “学分学费是指高校在学年学费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学分学费,并统一规定每学分的收费标准。校内不同专业学生学习同一课程的学分学费标准相同。”市教委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专业学费是指以不同专业的生均培养成本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内扣除学分学费后,对不同专业学生每学年收取的学费。计算公式为:

  专业学费标准=(学年制学费总额-学分学费标准×应修最低总学分数)÷标准学制。

  “本方案自2017年秋季入学开始在试点高校新生实施,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未纳入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高校和学生仍然执行学年制收费办法。”市教委相关负责人说,申请学分制收费改革试点的高校,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在校内广泛征求意见后,于3月1日前将书面申请报市教委,由市教委提出初步审核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听证程序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批准实施。

  不高于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据介绍,学生按学校培养计划正常完成学业(不含第二学位、辅修、重修学分学费)所缴纳的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之和不得高于按学年制收费的学费总额。

  学校要按照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规定学时,确定每个专业达到毕业要求的最低总学分和每门课程的学分,并将规定的学年收费标准,按相应的计费方式换算成学分学费和专业学费收费标准。

  每学年注册时,学生须先缴清本学年专业学费,学分学费按当年实际所修课程的学分数缴费。具体缴费时间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规定,但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采取奖、贷、补、减、免和“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资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正常就学。

  学生修完毕业所需学分符合毕业条件提前毕业的,在校最后一学年专业学费按学生在校时间按月计收(一学年按10个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不计算),多收部分毕业离校时退还学生。学生修业年限(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超过本专业标准学制年限的,超出的年限不再收取专业学费,只收取学分学费。

  学生可按学校有关规定在自己主修专业规定的课程和学分外自愿要求加修(含双学位、辅修)其他专业课程,由高校按所修课程规定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免收加修专业的专业学费。

  修读课程可试修

  根据试行方案的规定,学生每次选定修读课程后,学校应给学生不少于两周的试修时间,学生因各种原因申请退选课程的,在开课前或试修期间申请退选课程,免收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超过试修期且开课课时在本学期该课程总课时50%(含50%)以内的,免收退选课程50%的学分学费;开课课时超过50%的,全额收取退选课程的学分学费。

  此外,学生还可按学校有关规定申请免听和免修课程。免听课程,须按要求完成该课程作业和考试(考核),按四分之一的比例缴纳该课程的学分学费。免修课程,不缴纳学分学费。

  实行学分制后,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不能取得该课程学分的学生有一次免费补考机会。对补考后仍不及格或对成绩不满意需重新学习该门课程的学生,学校可按该课程的学分收费标准收取学分学费。严禁学校只收费,不实施教学的行为。学校要加强教学管理,保证学生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重新学习的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