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暂行规定

2017-06-17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确保考生良好的政治素质,根据《人民警察法》以及《公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暂行办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录用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院校招生政审工作由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统一组织,考生户籍地或居住地的县级公安机关具体实施。

  第三条 政审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思想表现、遵纪守法和公共道德情况等。

  第四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政审不合格:

  (一)在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斗争中,认识含混、态度暧昧,被公安机关列为帮教对象的;

  (二)曾参与民族分裂活动或非法宗教活动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受过治安处罚的;

  (四)因违法犯罪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

  (五)组织、参加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

  (六)有过带头聚众闹事、扰乱社会治安、偷盗、流氓、卖淫嫖娼、吸食毒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行为的;

  (七)迷信宗教或参加“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的;

  (八)组织、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静坐、绝食、罢课等活动的;

  (九)道德品质败坏,组织纪律性差,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开除党籍、团籍、学籍处分,近三年受过记过以上纪律处分的;

  (十)有吸毒史的;

  (十一)是否刺有非民族风俗习惯的纹身图案和“字”、“点”,或属于犯罪团伙标志的;

  (十二)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因危害国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十三)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在国外或台湾等地担任反动职务、从事反革命活动的,从事民族分裂、非法宗教、暴力恐怖等犯罪活动被判刑或者劳动教养的;

  (十四)直系亲属、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或主要社会关系中有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机关侦查、控制的,或者是“法轮功”等邪教或其他非法组织成员的;

  (十五)其它不适宜担任人民警察情形的。

  第五条 政审工作必须严格程序,规范操作。

  (一)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负责提供政审考生名单,明确工作要求。地级和县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具体落实;

  (二)考生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派出所根据政审内容和要求,通过走访、座谈、查阅相关档案资料等方式,全面调查考生及其家庭和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表现情况,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初审结论,由经办人、派出所和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字,加盖公章;

  (三)地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及时将考生政审材料汇总后报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

  (四)省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对考生政审结果作最后认定。

  第六条 负责政审工作的民警必须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禁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考生政审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

  第七条 违反政审工作规定,造成一定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当事人和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