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异地高考实施细则(试行)

2013-10-25 来源:高考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鼓励来疆务工人员参与新疆建设的积极性,坚持既有利于保障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权利,又坚决遏制“投机报考”现象、维护好广大考生的切身利益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46号)和《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新疆参加普通高考工作实施方案(试行)》(新教基〔2013〕5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服务大局、以人为本、惠及民生,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

  第三条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参加普通高考,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教育、发展改革、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有效地做好各自职能工作。教育部门应做好招生计划编制、考生报名、考试以及招生录取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应将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公安部门应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及时提供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居住等相关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提供来疆务工人员的就业和社保信息。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报考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参加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如下:

  (一)2014年起,来疆务工人员本人及其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新疆的时间不少于两年(按距离当年高考的时间计算),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三年(高一、高二、高三),有在疆就读三年的学籍档案和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所有本专科院校。

  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十二年并有十二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小学、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十二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二)2015年起,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有常住户口,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四年并有四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四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一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三)2016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二、初三年级及普通高中阶段(高一、高二、高三)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五年并有五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五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两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本科院校和区内外高职(专科)院校。

  (四)2017年起,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及普通高中阶段在疆连续实质性就读六年(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高三)并有六年完整学籍,有新疆初中毕业证书、中考成绩,有三次及以上参加新疆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经历,父母在疆有六年及以上合法稳定职业、居住证,有在疆三年及以上社保缴费记录或纳税证明,允许其高考报名,可报考区内外本专科院校。

  第六条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参加普通高考,到普通高中学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进行报名资格审查,由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批。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疆务工人员居住证、住房证明(房屋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等);

  (二)来疆务工人员务工证明或从业证明;

  (三)来疆务工人员及其子女户口簿、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法定监护人参加社会保险情况表》或纳税凭证;

  (五)在新疆就读小学、初中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六)新疆普通高级中学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应届毕业生由就读学校开具证明);

  (七)《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小学、初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学籍审查表》;《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考试情况审查表》。

  第七条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疆参加普通高考报名程序及办法:

  (一)考生在规定的时间,持报名所需提交的所有材料到高中学籍所在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申请报名。

  (二)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接收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并检查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是否真实、完整、齐全,不真实、不完整、不齐全的当场退还考生所提交的所有报名材料,并通知考生在报名期间补齐后重新申报。

  (三)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核对考生提交的证件原件与复印件是否一致,一致的,将证件原件当场退还给考生本人,留存其证件复印件和其它报名材料,并在其复印件上签署核对人姓名。

  (四)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将考生提交的报名材料审核、整理造册后送地、州、市招生委员会报名资格审查领导小组审批。

  (五)地、州、市招生考试机构通知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报名,对于不符合报名条件的要告知考生本人。

  (六)考生缴纳考试费用,领取报考资料。

  (七)考生登录新疆招生网进行网上报名。

  第三章审核监督

  第八条考生的学籍及就读经历由其就读学校班主任、校长签署意见,县(市)教育局基础教育部门审查,地、州、市教育局(委)基础教育部门审核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确认。非新疆户籍来疆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初一和高一新生学籍注册时,必须在自治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系统中主动标识,逾期不予受理。

  考生的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由地、州、市教育局(委)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查后报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办公室审核确认。

  第九条来疆务工人员及其随迁子女的居住证由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并由负责人签署审查意见,经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确认。

  第十条来疆务工人员的务工证明须出具与务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从业单位开具的从业证明;灵活就业人员由其居住地社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从业证明。

  第十一条考生父母缴纳社保的证明和社保凭证由县级以上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出具。考生父母纳税证明依据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考生法定监护人在我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从考生参加高考上一年度的12月31日往前推算。

  第十二条考生报考资格审查工作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及责任追究制。各级审查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审查人及负责人应在相关审查栏目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公示及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考生资格审查结论在考生就读地各级招生考试机构、所在中学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公示工作实行逐级负责制。公示期间,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和考生所在中学应设置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对举报反映的情况,要认真核实、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变造(空挂)学籍、户籍、身份证、社保证明、纳税证明、居住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区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学籍、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及教育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公安、社保、社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其他部门相关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为考生提供虚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报名考试资格的。

  (二)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三)擅自更改或编造、虚报考试成绩、考试数据、信息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五)组织、参与“高考移民”活动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2014年普通高考报名时试行。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解释。

  备注:

  1、在疆有常住户口:是指在新疆境内经常居住的地方,由公安派出所依法注册登记户籍。不包括疆内中学(含公办中学、民办中学)和普通(成人)中等职业学校、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统一办理的集体户口。

  2、在疆实质性就读:是指在新疆境内学校连续、完整、真实就读并有连续完整的学籍、学生档案及各学期考试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