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2017-08-14

  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藏教考试〔2016〕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和《西藏自治区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藏政发〔2016〕4号)精神,结合我区高中教育实际,研究制定我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试行)。

  一、重要意义

  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课程学习要求程度,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学习每门课程,避免出现严重偏科现象;有利于教师准确了解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有利于普通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学校办学特色和专业培养要求的学生,促进高中、大学人才培养的有效衔接。

  二、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依据,逐步建立符合素质教育和普通高中课程改革要求的学业水平考试制度,全面落实普通高中新课程改革的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强化学业水平考试的教学反馈和指导功能,积极引导学生主动学习,指导教师按照课程标准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教学工作,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育质量;促使普通高中严格按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开齐开足课程,避免偏科教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引导各级政府努力改善高中办学条件,加大对实验教学、实践教学等薄弱环节的投入力度,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高中教育教学与高校招生制度改革和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探索建立依据统一高考和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高校招生录取机制。

  三、考试的功能

  学业水平考试是国家教育考试的重要制度,通过对高中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核,实现对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的综合评价。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检测、评估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也是评价普通高中学生是否达到国家和自治区课程标准规定的毕业、升学要求的基本依据。其主要功能:

  1.作为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估的重要依据之一。学业水平考试作为政府监控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对普通高中教育教学质量进行监测与评价,其结果是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重要决策依据,是衡量普通高中学校管理水平与办学水平的重要依据,是各级教学研究部门进行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学校改进教学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

  2.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和同等学力认定的认证依据。学业水平考试是检验学生学习程度与学业水平的重要手段之一,是认定学生高中毕业的重要依据。其他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和社会考生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可认定普通高中同等学力,并以此为依据颁发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合格证书。

  3.作为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重要依据之一。执行A类课程计划的考生,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4门科目成绩和等级性考试的3门科目成绩组成,汉语文和藏语文各按50%计分,总分以语文科目成绩呈现;执行B类课程计划的考生,考生总成绩由统一高考的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成绩和等级性考试的3门科目成绩组成。

  计入考生总成绩的等级性考试3门科目,由考生根据报考高校要求和自身特长,在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中自主选择。

  四、基本原则

  1.坚持从实际出发。从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发展实际水平和教学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检测普通高中学生学习程度和学业水平。

  2.坚持全面考核。促进学校按课程方案开齐开足课程,完成教学计划;促进学生全面完成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各门课程的学习,掌握应掌握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

  3.坚持自主选择。学生根据自身特长和兴趣爱好自主选择,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爱好和个性特长。

  4.坚持统筹兼顾。促进普通高中学校改进教学方法,改进教学管理,创新教学模式,发展特色与特长教育,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服务学生健康、全面而有个性成长,服务高校人才选拔,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和学习考试压力。

  五、考试科目与类别

  1.考试科目。国家和自治区《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所设定的科目均列入学业水平考试范围。执行A类课程计划的学生,其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执行B类课程计划的学生,其学业水平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音乐、美术、体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其中,语文(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信息技术由自治区统考。

  2.考试类别。语文(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音乐、美术、体育、通用技术、信息技术9门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六、考试内容

  1.合格性考试。合格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要求为依据,考试成绩合格是高中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

  语文(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4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笔试方式,各科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笔试不含听力,另设听力和口语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卷面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30分钟。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笔试方式,各科笔试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90分钟;其中,物理、化学和生物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另设技能操作测试,考试时间为30分钟,考试成绩定“合格”或“不合格”。信息技术科目合格性考试采用上机考试方式,卷面满分100分,考试时间为60分钟。

  音乐、美术、体育、通用技术4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自治区不组织统一考试,只提出考试标准和要求,由各地市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学校依据考试结果并结合学生平时表现,综合评定其考试成绩。各地市要加强监督检查,健全抽查监督机制,确保考试的权威性、公信力。

  2.等级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等级性考试内容以普通高中课程标准中的必修课程和供学生选修的选修课程内容为依据。各科目等级性考试采用书面笔试方式,卷面满分为100分,考试时间为120分钟。

  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的规定及要求,结合我区高中教育现阶段的教育教学实际水平确定考试内容。自治区考试管理部门组织人员编写学业水平考试说明,对考试内容、考试题型、命题原则、试卷结构和计分办法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对相关科目的实验操作、外语听力和口语测试提出要求。命题应紧密结合考试说明和我区普通高中教育实际,紧密联系社会实际,紧密联系学生生活经验和社会体验,在全面考核学生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基础上,注重加强对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查。

  七、考试对象和时间安排

  1.考试对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必须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在校生和社会人员也可报名参加。区外借读回区内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参加区内学业水平等级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考生方可报考相应科目的等级性考试。

  2.报名方式。参加合格性考试的普通高中在校生基本信息由自治区中小学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普通高中学校集体报名。参加合格性考试的高中阶段其他在校学生和社会人员自行网上报名。

  所有参加等级性考试的考生实行网上报名。

  网上报名的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到考试机构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3.考试费用。学生报名参加学业水平考试须按藏发改价格〔2007〕897号文件规定缴纳报名费、考务费等。其标准为:报名费20元/人,考务费12元/科·人,借考考生每科须缴纳180元借考费。

  4.考试组织。语文(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信息技术5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与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及等级性考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卷、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发布成绩。物理、化学、生物3门科目技能操作测试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由各地市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考核。

  5.考试时间安排。各科目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散在高中三年进行,随教随考随清,为普通高中学校根据教学规律和学生实际合理安排教学进度、开展教学改革、办出学校特色创造条件。

  各科目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年级 考试科目 考试类别 考试时间
高一 物理、化学、信息技术、音乐、美术 合格性考试 7月初
物理、化学 技能测试
高二 地理、生物、历史 合格性考试 12月底
生物 技能测试
思想政治、通用技术 合格性考试 7月初
高三 体育、(汉)语文、藏语文、数学、外语 合格性考试 12月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 、物理、化学、生物   等级性考试 4月下旬

  八、考试成绩呈现与使用

  1.考试成绩的呈现方式。合格性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方式呈现。计入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总成绩的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6门科目的学业水平考试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第方式呈现。

  等级性考试成绩一般分为五个等第,由高到低依次为A、B、C、D、E。原则上各等第人数所占参考人数比例为:A为15%,B为35%,C为35%,D为15%,E为5%。具体人数比例在考试结束后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基本教学质量要求、命题情况和全区教学实际等综合平衡确定。

  等级性考试成绩转换成分数以后计入高校招生录取考生总成绩,具体转换方式另文规定。

  等级性考试成绩两年有效,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因休学等原因导致高中学习年限延长,其高中在读期间取得的等级性考试成绩有效期延长至学生毕业当年。

  2.考试成绩的认定。纳入自治区统考的相关科目成绩由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工作流程直接进行记录和认定。地市自行组织、学校具体实施的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或测试项目,其成绩由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检查核实后予以记录和认定。

  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后留级、休学的学生其考试成绩有效。学业水平考试前留级、休学的学生享有与留入、复入年级学生相同的学业水平考试权利。区内转学的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随学籍一并转入到接收学校。区外借读的学生参加就读省份学业水平考试的合格性考试,其合格性考试成绩凭转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成绩证明认定,其等级性考试成绩以参加自治区组织的等级性考试成绩为准。

  3.考试成绩的使用。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以及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在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要将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所有科目成绩提供给普通高校招生录取时使用,具体要求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高校确定。

  4.考试成绩的管理。考试成绩由自治区考试管理部门统一公布。自治区考试管理部门要开发建立学业水平考试管理信息系统与考试成绩公示平台,制定完善成绩管理办法,确定专人专管,及时公布考试成绩,防止成绩篡改,确保成绩安全真实可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不断改进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九、考试命题工作

  (一)命题依据

  考试命题主要依据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和《西藏自治区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考试说明》(以下简称《考试说明》)。《考试说明》依据普通高中学科课程标准、教育培养目标和我区普通高中教学实际对学科的考试目标、命题原则、考试内容、考试方式、考试时量和考试题型作出明确的规定。

  1.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生达到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程度作出基础性判断。各学科在制定《考试说明》时,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对学科的要求,并对学科实现普通高中教育培养目标的主要领域和具体目标作出明确阐述。

  2.课程标准。学业水平考试对学科课程标准的达成程度作出基础性判断。各学科在制定《考试说明》时,要充分认识、准确把握学科的课程目标、课程特点、课程内容和课程方法,并作出明确阐述。

  3.我区普通高中教学实际。制定《考试说明》时,要充分考虑我区教育发展的实际水平,充分考虑我区普通高中教学实施现状、学生基础与认知水平、教师教学水平与能力、教材选用与课程资源等实际情况。

  (二)命题原则

  1.导向性原则。面向全体学生,有利于促进学生的全面、和谐、健康发展,有利于我区普通高中实施素质教育,有利于体现新课程理念,充分发挥学业水平考试对我区普通高中教学的正确导向作用。

  2.基础性原则。针对学生必修学分模块命题,注重三维课程目标的落实,重点考查学生掌握基础知识及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3.科学性原则。命题符合学业水平考试的性质、功能、特点和要求,符合学生的认知水平、认知规律和发展要求,关注学科与社会联系,命题体现时代性,不脱离实际,不超出现实,确保知识、观点正确,语言表述规范准确,选用的情境素材健康向上。

  4.客观性原则。命题具有代表性,覆盖面广,充分反映学科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有利于学生创造性思维发挥。杜绝偏题、怪题,难易度适当,主观性试题和客观性试题的比例适当。试题内容效度高,能客观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

  5.公平性原则。命题面向全体学生,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符合我区教育发展实际,符合我区高中教育教学实际,符合我区高中教学现状和学生基础。试题内容避免客观因素影响,确保无经济、文化、城乡、民族、性别等背景的差异。

  6.友好性原则。卷面设计应充分体现为考生服务的宗旨,卷面设计规范,卷头、卷尾和换页处要有温馨提示,给予考生人文关怀。

  (三)命题工作程序

  命题的基本工作程序包括编制命题工作计划、确定命题人员、编制命题双向细目表、编制试题、编辑试卷和审题等环节。

  (四)命题质量评估分析

  自治区学业水平考试结束后,采取专家组评价与网上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业水平考试试卷作出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形成命题质量评价报告,督促考试管理部门改进和提高命题质量。

  1.定性分析。一是对试卷内容、选材、题目结构、编制技术等,与命题依据的一致性进行分析评价;二是对试题与命题计划、双向细目表的一致性程度进行分析评价;三是对试卷体现命题的科学性、客观性、基础性、公平性、友好性和实际性的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2.定量分析。主要是对考试成绩的平均分、标准差、差异系数和分布形态进行分析,对试卷的难易度、信度、效度和甄别性进行分析评价。

  3.教学质量分析评价。综合定性、定量分析结果,对全区普通高中教育教学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形成综合评估报告,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反馈指导普通高中教学。

  十、组织保障

  1.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措施落实到位。实施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市、各部门要高度重视,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公平公正的高度出发,从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实施学业水平考试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扎实实把学业水平考试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

  2.建章立制,完善机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按照学业水平考试的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自治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制定学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细则》和《考试规程》,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和普通高中学校要及时制定相关的配套制度和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逐步完善学业水平考试机制。

  3.严格命题管理,提高命题质量。加强命题制度规范建设,制定命题工作规范和管理规定,规范命题工作程序,明确命题要求,完善命题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组织严密、分工明确、操作规范的命题工作体制机制。加强命题队伍建设,制定完善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建立完善命题学科秘书制度,采用专兼结合的方式加强学科秘书队伍建设,建立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命题队伍整体素质和水平。在普通高中学校、网上广泛组织开展学业水平考试试题征集工作,多途径加快题库建设。充分运用专家评价与网上评价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开展命题和试卷的评估分析工作,促进命题工作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切实提高命题质量。

  4.严格考试管理,严明考风考纪。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和考场,规范布置考场,规范考试实施程序,考试统一在国家标准化考点和考场进行。严格考务管理,严格工作程序,落实工作责任,加强环节工作,强化细节检查,堵塞工作漏洞,确保考试安全有序进行。加强考试安全保密工作,建立健全考试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建立健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严厉打击考试作弊现象,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违纪行为,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5.加强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压缩课程教学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等课程。学生学完必修内容参加合格性考试后,学校要开设相应的选修课,供有需要的学生选择学习。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满足学生选学的需要,积极创造条件落实走班教学。加强普通高中学校校长和教师的培训,转变教育观念和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加强设施设备、师资配备等方面的条件保障,满足教学需要。自治区将建立普通高中课程实施监测制度和普通高中办学水平监测评估机制,定期对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情况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检查。

  6.注重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各地市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和考试管理部门要深入调查研究,不断探索学业水平考试命题的科学性、考试组织实施的严谨性、考试评卷的公平性和考试结果运用的公信度,认真总结推广成功经验,积极反思,及时纠正考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考试工作管理水平。

  7.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考试氛围。各地市要加强宣传教育工作,积极主动协调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做好学业水平考试的政策措施宣传工作,为学业水平考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正确引导家庭和社会关注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形成正确的育人观、质量观和人才观,确保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本办法从2016年7月1日起实施。2016年秋季入学的新生参加学业水平考试按本办法试行,其他年级学生仍按原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