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普通高中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使用办法

2016-11-01

  一、指导思想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精神,探索招生和考试相对分离、学校依法自主招生、专业机构组织实施、政府宏观管理、社会参与监督的运行机制,形成分类考试、综合评价、多元录取、程序透明的高等学校考试招生模式,依据《国务院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高校自主招生试点工作的意见》(教学〔2014〕18号)、《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基〔2015〕30号)等文件,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结合本校特点,“探索基于统一高考和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参考综合素质评价的多元录取机制”,特制定本使用办法。学校将从2017年起在本科招生录取中逐步推行参考和使用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二、基本原则

  1、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我校把促进公平公正作为综合评价的基本价值取向,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强化有效监督,确保机会公平、程序公开、结果公正。

  2、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

  坚持正确的育人导向,突出和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注重考察学生的诚信守纪、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3、体现我校人才培养特色

  我校以“诚信、知识、能力和创新”作为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的基本原则和参考依据,在此过程中突出学校办学特色和发展定位。学校将通过围绕校训“立信”和大学精神“立诚明德、经世致用”,重点考察学生的品德修养、学科特长、创新潜质与实践能力,着力选拔和培养符合学校人才培养目标所需要的应用型和创新型诚信财经金融人才。

  4、构建科学选才制度

  增加学生选择权,促进科学选才,建立多元多维评价体系,科学评估学生综合素质状况,增强高等学校与学生相互选择的多样性和匹配度,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高效、有序实施。

  三、总体要求和主要考察内容

  (一)总体要求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表现,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学生掌握各学科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学科特长和学习兴趣等。

  3、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

  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等。

  4、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

  学生的想象力、创新意识,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实践体验经历,创新与实践活动成果/作品等。

  (二)主要考察内容

  学校将根据校训“立信”和“立诚明德、经世致用”的大学精神,结合学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定位,综合考察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中如下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依据参加志愿服务和社会实践活动的情况等信息;对有“不诚信”、“不道德”和“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考生,实行“一票否决制”。

  2)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参考学生艺术活动和体育(比赛)等市级及以上奖励(证书)及发表的个人作品等信息。

  3)专业兴趣和学科特长。主要参考学生在学科类、科技类等市级及以上奖励(证书),自我介绍及其附件等信息;

  4)学习能力。主要参考高中前五个学期的基础型课程成绩(含百分位成绩);自主选修学习情况等信息;

  5)应用研究、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主要依据应用型学习经历与学习专题报告和社会实践能力评价等信息;

  四、使用范围与方法

  1、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春季考试招生录取中的使用

  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作为专家评审材料,学生不再单独向我校提供综合评价材料。专家将根据上述五方面考查内容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进行评审,并在面试时作为重要参考材料使用,对有“不诚信”、“不道德”和“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考生,实行“一票否决制”。

  2、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普通高考录取中的使用

  在普通高考录取环节,学校在严格执行当年学校招生章程规定的专业录取原则的前提下,将把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内容作为“是否录取”和“专业调剂录取”的重要依据。

  3、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保送生高水平运动员等录取工作中的使用

  上海考生报名参加我校保送生和高水平运动员等录取工作中,学校将通过上海市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获取考生的综合素质纪实报告,并将此报告作为报名资格审核的参考依据。

  五、相关说明

  1、本办法经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招生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并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官网和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官方网站同时公布。

  2、本办法中涉及的使用方法将通过我校各类别招生章程予以公布,并按明确的使用办法和要求为准。

  3、本办法的最终解释权归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招生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