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2016-01-30 16:10:41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浙江省普通高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试点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深化高校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于2003年3月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置而成。学校的前身——宁波大学职业技术教育学院,创建于1992年,是浙江省最早开展全日制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机构,曾被原浙江省教委确定为省职业技术教育师资培训基地。

  第三条 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学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四条 学校拥有两个校区,本部校区地处宁波鄞州高教园区,溪口校区位于景色秀丽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国家AAAAA级风景旅游区奉化溪口。学校下设商贸、信息、艺术、旅游、外国语、景观生态环境、财会金融、国际交流、电商/创业、成人教育学院等10个二级学院及基础课教学部、思政理论课教学部,聘请国内外知名教授担任部分二级学院院长。学校现有教职工478人,全日制高职专科学生8630人,本科生1126人。学校积极做好“宁波”、“城市”、“国际化”三篇文章。设有30个高职专科专业、5个职教师资类本科专业(以宁波大学名义招生,颁发宁波大学毕业文凭和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秉承宁波大学严谨的治学传统,借鉴国内外职业院校先进的办学理念,积极探索富有特色的高职教育之路,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着力培养高端技能型人才。在浙江省教育评估院对我校2012届毕业生职业发展状况与人才培养质量调查中显示,我校毕业生职业发展与人才培养质量在全省高职高专院校中排名第三。近年来,学校从企业用人第一需求出发,倡导和实践“责任文化”,把学生职业素质的养成作为人才培养的第一质量,全面推行学生职业素质养成教育工程,不断提升人才培养质量。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六条 招生专业为电子商务、园艺技术,面向普高毕业生招生。其中,电子商务文理科各招20名,园艺技术文理科各招10名,总计划为60名。

  具体招生计划如下:

专业名称

招生对象

计划数

学制

学费

备注

电子商务

普高生(文科)

20

三年

6000/

校重点专业

普高生(理科)

20

三年

园艺技术

普高生(文科)

10

三年

国家财政资助

宁波市服务型重点专业

办在溪口校区

普高生(理科)

10

三年

  第七条 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未招满计划,经省教育考试院同意,转入高考统招计划,在相应的批次和科类录取。

  第四章 报名考试

  第八条 面向浙江省生源,招生对象为符合当年浙江省普通高考报考条件,并已办理高考报名手续的高中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高中会考)成绩与综合素质评价均为P等(含)以上(截止到报名结束时的等级)。报名采取网络报名的方式,且每生根据考生科类限报一个专业。

  第九条 由学校自行组织综合素质测试,学校制定测试考核的内容、形式、考评办法和评分标准,经浙江省教育考试院批准后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试结束后,根据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按不超过招生计划1:5的比例确定入围学生名单确定入围考生名单,考生可通过我院招生网查询成绩。入围考生名单在学校招生网上进行公示,并报浙江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试分为职业适应性测试和素质特长项两部分,总分不超过150分。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满分130分,由考评组专家按要求独立评分;素质特长项满分最高20分,由考生申报,我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审议后公示。

  其中职业适应性测试内容与方式如下:

序号

专业

测试方式

主要测试内容

1

电子商务

面试

专业学习的潜力和适应性、反应能力等基本素质

2

园艺技术

面试

专业学习的潜力和适应性、反应能力等基本素质

  素质特长记分如下:

  素质特长分为文艺类、体育类、证书类、荣誉类等,单项最高20分,考生所申请特长的奖项、证书及各项事由均需在高中阶段,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报名结束日期之前获得方为有效。考生在报名时须主动填报相关内容,未填报的、填报内容不合规定的或无有效证明的,不予认可。同时符合多项素质特长项条件者,只能取其最高的一项分值作为考生素质特长分。上述素质特长项需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在综合素质测试环节查验原件。

序列

项目

等级

分值

备注

1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体育竞赛(限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项目)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

18

限各体育、教育部门组织的竞赛(团体项目仅限主力队员)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

15

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3名或二等奖(含)以上

10

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4-6名或三等奖

5

2

国家等级运动员(田径、篮球、足球、健美操、跆拳道)

国家一级

20

限各体育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

国家二级

15

3

高中阶段参加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科技、发明、创新、书法、美术及音乐、舞蹈、器乐等文艺比赛

省级(含)以上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5

限各类教育、科技、文化、宣传部门组织

地(市)级(含)比赛获个人前六名或三等奖(含)以上

10

4

参加钢琴、声乐、器乐等全国业余考级并获相应等级

个人九级(含)以上

20

限全国考级主委会组织

个人六级(含)至八级

15

个人四级(含)至五级

10

5

荣誉类

省级及以上

15

限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团员。

地市级

10

县区级

5

6

其他突出特长的考生

0-20

申请该类特长的考生须由公正第三方证明,经学校审核小组初审通过后,由特长考察专家委员会面试、评审,上报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讨论批准后方可得分。

  第五章 考生录取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要求,实行由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监督、学校负责,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拔。

  第十二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参加浙江省高校招生统一体检,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生理缺陷。

  第十三条 录取新生的男女生比例不限。

  第十四条 学校将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和“标准刚性化,程序规范化,招生办法公开化,录取结果公示化”的要求,根据普高生的文科、理科两类对象按计划录取。

  获得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入选资格的考生均需参加2016年高考,录取批次安排在浙江省文、理科第三批提前批。考生须在院校志愿的第一志愿栏填写我院志愿,否则无效,且填报的专业志愿须与初次网上报名所填报的专业一致。对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的进档考生,学校根据总分成绩分文、理科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照各专业计划数1:1进行专业投档。

  总分按照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学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三项合计而成,满分300分。其中,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折合满分60分(所有会考等第所对应分值相加后,除以会考科目数),占总分的20%,综合素质测试成绩折合满分150分,占总分的50%,高考成绩(普通高考文理科考生高考总分三)折合满分90分,占总分的30%。

  高中学业水平(高中会考)成绩换算表

会考等第

A

B

C

D/P

换算分值

60

40

20

10

  第十五条 考生总分相同时,先后按照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高中学业水平(会考)成绩从高到低排序,若仍相同,则先按素质特长分再按职业适应性测试成绩从高到低排序。

  同等条件下,经学校招生领导小组决定后,优先录取有素质特长的考生、高中阶段具备相关选修课程学分或相关选修课程成绩优良的考生。

  第十六条 学校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 若第一志愿填报考生人数未达到计划数的110%,则第一志愿录取人数为志愿填报人数的85%(四舍五入原则)。

  第十八条 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考生,报省教育考试院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向考生发放录取通知书,考生同时可在学校招生网和浙江省教育考试院网站查询录取结果。

  第十九条 未被我院录取的,进入后续志愿的投档程序。

  第二十条 凡被我院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录取的学生,入学后原则上不允许转学、转专业。若确因身体或其它特殊原因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的,按我校《学生手册》相关规定申请。

  第六章 招生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录取全过程进行监督;自觉接受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学校招生监督电话:0574—87415810。

  第二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实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下列行为在报名阶段发现的,取消报考资格;在入学前发现的,取消入学资格;入学后发现的,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学籍;毕业后发现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学历、学位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姓名、年龄、民族、户籍等个人信息,伪造、非法获得证件、成绩证明、荣誉证书等,骗取报名资格、享受优惠政策的;

  (二)在综合素质评价、相关申请材料中提供虚假材料、影响录取结果的;

  (三)冒名顶替入学,由他人替考入学或者取得优惠资格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招生规定的弄虚作假行为。

  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情节严重受到停考处罚,在处罚结束后继续报名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由学校决定是否予以录取。

  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校经批准具有高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招生资格,学生在校学修完规定的学业后,颁发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专科(高职)学历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将严格执行浙江省高校收费的标准和有关规定。其中,电子商务专业学费6000元/年;园艺技术专业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免学费。住宿费不超过1200元/年。

  第二十五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优秀学生奖学金制度和困难学生资助制度。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校级奖学金、素质类奖学金等等。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资助政策,建立了大学新生“绿色通道”制度。

  第二十六条 学校联系方式:宁波市鄞州高教园区学府路9号宁波城市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处,邮政编码:315100。

  招生咨询电话: 0574—88122233、88122255、88122266(兼传真);咨询网址:学校招生网(http://www.nbcc.cn/zsw)。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相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