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2013年自主招生监督管理办法

2013-04-09 11:04:08 来源:浙江高考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推进自主招生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人才选拨办法,根据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有关政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招生工作是学院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制度,本着严肃认真、对考生及其家长、国家和学院负责的态度进行。

  第三条 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副院长担任副组长,职能部门、自主招生专业系部负责人组成的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宣传组、命题考务组、录检组、安全保卫组、纪检监察组、后勤保障组等六个自主招生工作组,负责领导和实施自主招生工作。

  第四条 自主招生工作严格按照“严格程序、加强管理、接受监督”的原则进行,做到“标准刚性、程序规范、办法公开、过程监控、结果公示”。

  第二章 推进阳光工程制度化,切实维护公平公正

  第五条 严格执行教育部和浙江省高校招生委员会关于普通高校招生的政策规定,坚持“六公开”、“六不准”制度,实施阳光招生工程,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切实保障考生公平竞争权利,进一步完善招生工作机制和体系。

  第六条 向社会公开自主招生资格和计划、报考条件流程、测评方式及要求、收费项目和标准、录取规则和结果。

  第七条 严格审核考生报名信息,杜绝弄虚作假,真正做好公开、公平、公正。

  第八条 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重大问题实行集体议事制度。

  第九条 招生工作人员在招生工作中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对违规行为要按照高校招生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有关要求严肃查处。

  第三章 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确保命题考试安全

  第十条 加强对命题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命题机构的遴选要严格执行安全保密规定,确保试题质量和命题安全。

  第十一条 遵守试卷、答卷的保密制度,确保试卷保密室、答卷保管室安全,杜绝试卷泄密的事故发生。

  第十二条 教务处应制订有效的应急工作预案,严格执行值班报告制度,发现重大问题,要在第一时间准确上报情况,并快速采取处理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十三条 建立自主招生测评专家库,成立自主招生测评专家组,并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试题安全。

  第十四条 参与自主招生面试及承担考务工作的相关人员均要签订保密责任书,确保考试安全。

  第四章 严肃考风考纪,规范考试行为

  第十五条 加强考点周边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考点秩序和安全。

  第十六条 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重点防范和打击有组织、有预谋的“团伙舞弊”、雇人代考或替考以及利用现代通讯工具作弊等严重舞弊行为,确保不发生群体舞弊事件。

  第十七条 考前组织考生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建立和完善考生考试诚信电子档案。

  第十八条 进一步强化招生考试队伍建设,加强对监考人员和招生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杜绝招生考试工作人员参与、组织、纵容考试作弊、录取舞弊等恶劣行为。

  第五章 严禁违规录取,切实维护招生秩序

  第十九条 在招生录取期间,自主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督查学院的自主招生录取工作,严格执行浙江省自主招生政策和规定。

  第二十条 凡违反招生录取有关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严肃惩处,并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当年有子女、亲属参加自主招生考试的招生工作人员和招生监督人员,应该主动提出回避。不实行回避或拒绝回避的,要受到行政纪律的追究。

  第二十二条 严禁自主招生乱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收取规定以外的费用,不得委托任何个人或中介机构组织、参与招生。

  第二十三条 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对录取名单,招生部门负责审核后,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复核,最后由院长和分管招生的学院领导审定。

  第二十四条 加强新生入学资格审查,严防不法分子利用假录取通知书进行诈骗。

  第二十五条 加强管理和监督,对弄虚作假及违规录取的考生,一经查实,坚决取消其录取资格或入学资格,并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我院自主选拔录取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选拔原则,整个工作过程受学院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同时建立自主招生咨询和举报受理机制,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设立申诉电话:0577—86536995、86533965,申诉邮箱:401454739@qq.com。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浙江东方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