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普通高校学生资助政策介绍

2013-06-13 09:03:03 来源:浙江高考网

  浙江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够顺利入学,上得起大学、公平接受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

  一、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近几年来,在全省各高校的共同努力下,浙江省高校的学生资助工作取得了较大的进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人数和资助金额逐年增加,资助范围基本覆盖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基本健全,“政府主导、高校为主、社会参与”的学生资助格局基本形成。

  1.主要内容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浙政发〔2007〕48号)及其配套办法颁布实施后,我省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考上大学,首先可通过“绿色通道”按时报到。入校后,学校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核实,再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其中,解决生活费问题,以国家助学金为主,以勤工助学等为辅;解决学费、住宿费问题,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等为辅。此外,我省还积极引导和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和个人面向高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共同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

  2.资助对象

  所有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在高校资助政策中,除了国家奖学金和勤工助学外,其它政策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根据《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核实工作的通知》(浙教计﹝2005﹞134号)文件精神,符合经济困难家庭基本标准的高校学生(含新生),可向生源地民政部门申报,由民政部门根据家庭经济困难程度出具证明。对低保家庭、烈士家庭、由社会福利机构监护和列入农村五保户学生发放特困家庭证明;对低保标准以上、低于低保标准150%以下家庭的高校学生,或因突发事件及因灾、因病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学生发放困难家庭证明。特困和困难家庭证明是学校对学生实施资助的基本依据。

  二、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学生的助学金。

  1.资助标准。国家助学金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资助具体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勤奋学习,积极上进;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1月15日前完成评审。国家助学金按10个月发放,高校按月将国家助学金发放到受助学生手中。

  三、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5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⑤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3.申请、评审和发放。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学校提出申请,各高校于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四、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1.奖励标准。每人每年8000元。

  2.基本申请条件。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①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②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③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④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3.评审和发放。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各高校于每学年开学初启动评审工作,当年10月31日前完成评审。高校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4.相关事项。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规定条件,均可获得国家奖学金。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五、国家助学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财政和高校共同给予银行一定风险补偿金,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及生活费的银行贷款。国家助学贷款是信用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申请条件。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①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③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④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⑤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⑥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2.申请材料。学生在新学年开学后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②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④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3.申请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4.贷款审批。学校有关部门负责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核查学生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学生的贷款申请。

  5.贷款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6.贷款利息。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贷款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贷款本人全额支付。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贷款合同的学生,其在校学习期间以及毕业后到最终还款前的利息,一半由财政负担,一半由学生本人负担。

  7.还款期限。学生根据个人毕业后的就业和收入情况,在毕业后的1-2年内选择开始偿还本金的时间,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2004年8月份以前签订的贷款合同(包括毕业生还款协议),一般规定贷款学生在毕业后四年内还清贷款本息。

  8.违约后果。①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②经办银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③对于连续拖欠还款行为严重的借款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④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9.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学生或其合法监护人,向家庭所在地的农村信用社、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助学贷款。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浙江省境内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都可以申请。申请条件:①家庭经济确实困难;②借款人信用良好;③学生被中国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④学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生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⑤符合助学贷款规定的其他条件。需要提交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高校缴费通知书、就读高校帐户名称和资金账号、贷款申请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及承办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证明。

  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1学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50%。每笔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六、校内资助

  (一)勤工助学

  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1.活动管理。学生在学有余力的前提下,向学校提出勤工助学的申请,接受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再由学校统一安排到校内或校外的岗位上进行勤工助学活动。学校不得安排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健康的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学校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

  2.时间安排。学生参加勤工助学不应当影响学业,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3.劳动报酬。学生参加校内固定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月计算。每月40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以适当上下浮动。学生参加校内临时岗位的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学校按小时计算。每小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8元人民币。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标准不低于学校所在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进聘用协议。

  4.权益保护。学生在开始勤工助学活动前应当与有关单位签订协议,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学生在进行校内勤工助学前,应当与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学生在进行校外勤工助学前,应当与代表学校的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用人单位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三方协议书。协议书应当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的权利和义务,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二)其他资助政策与措施

  1.学费减免。对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

  2.“绿色通道”。对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学校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然后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3.辅助措施。各高校利用自有资金、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资金等,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等。

  七、入伍服义务兵役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

  为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财政部、教育部、总参谋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实施相应的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1.补偿代偿对象。高校中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以及成人高校招收的普通本专科(高职)毕业生。在校期间已享受免除全部学费政策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国防生、部队招收的大学毕业生干部,以及从高等学校毕业生生中直接招收的士官等其他形式到部队参军的高校毕业生不包括在内。

  2.补偿代偿标准。国家对每名高校毕业生每学年补偿学费或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高于6000元的,按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补偿或代偿;低于6000元的,按照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两者就高的原则,选择一种方式实行补偿或代偿。

  3.申请与审核。①预征环节。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填写《应届毕业生预征对象登记表》,并递交《应征入伍高校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给学校进行初审。②应征入伍环节。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将表格交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和教育行政部门复核,由教育行政部门寄送至毕业生原就读高校。高校汇总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备案。③补偿代偿环节。国家在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后,于次年5月底前实行一次性补偿或代偿。

  八、社会助学

  社会各界一直非常关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一些单位、团体和社会人士在高校设立奖助学金项目用于资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社会力量捐资助学蔚然成风。2009年9月,浙江省人民教育基金会专门设立“浙江省大学生助学专项行动计划”项目,面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广泛接受海内外各界人士和团体对“浙江省大学生助学专项行动计划”的捐赠。所募款项全部用于资助我省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该项目成为浙江省吸收社会捐资助学的又一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