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放权高校自主设置专业 110个审批项目被瘦身

2013-12-02 09:52:26 来源:浙江高考网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要“深入推进管办评分离,扩大省级政府教育统筹权和学校办学自主权,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国家教育督导,委托社会组织开展教育评估监测。”

  如今,浙江省教育厅正通过委托或下放等形式,将中小学教师高级职称评审、高校专业设置等管理权限放权给基层教育局或学校,同时,通过宏观规划和评价考核等方式创新管理,在审批权力上做“减法”,管理服务上做“加法”。

  力做减法:向地方和高校简政放权

  3月,对省教育厅110余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按照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奖励、其他行政管理等项目进行分类研究;6月,对承担的20项行政许可和其他审批事项进行梳理,清理后保留13项,削减35%;10月,对省教育厅自主行使的62项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进行全面调整规范,其中保留32项,委托9项,下放6项,职能划转4项,取消11项……

  近年来,浙江省教育厅把简政放权作为激发各级各类学校办学活力的重要抓手,陆续把部分具体的教育管理权限及工作事项下放给基层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

  下放部分专业设置权,以国家“生均办学条件”基本标准为主要依据,允许高校在核定范围内自主确定招生计划、自主设置专业;日前,中国计量学院教务处正在计划增设能源计量等新兴行业的教学内容,这得益于省教育厅之前出台的《关于落实和扩大普通高等学校专业设置管理权的指导意见》。

  省厅相关教学科研项目直接由各高校按照分配的限额自行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确定立项;

  扩大本科院校的教师职称评审权,凡已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而没有副教授评审权的普通本科院校,可以自己组织评审组审定除思政、教管及破格申报之外的副高级职称;

  取消高校聘请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核准、高校聘请外国专家短期讲学电子备案、高校毕业设计(论文)检查评比等管理事项;

  扩大高校招生自主权。在高职院校通过“校考+高考”、“校考单录”等方式扩大自主招生范围,2012年全省高职自主招生数已占到同类院校招生数的8.7%。在本科高校开展“三位一体综合性评价招生”试点,高校可以根据学生的高中会考成绩、高校综合素质测试成绩、高考成绩按不同比例加权成综合成绩,择优录取,2013年招生院校达到22所,招收学生达到1880余人。

  扩大民办高校办学权限。允许民办高校平等参与省级重大项目的竞争。专门出台《关于进一步扩大民办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允许民办高校自主制定年度招生总规模和分专业招生计划,自主确定招生范围,可选择本校当年专业总数25%以内的专业,在50%浮动幅度范围内自主制定具体学费标准,可以自主设置除国家和省控制布点外的专业。

  积极向地方放权。2012年,向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下放了5项行政许可项目。

  下放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职称(职务)。从2013年开始,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宁波市、嘉兴市、衢州市三个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试点市;从2014年开始,小学、幼儿园教师中学高级教师(注: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后统称为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权下放给其他设区市和义乌市……

  巧做加法:创新管理方式

  行政审批“瘦身”之后,如何避免明放暗不放、放责不放权等问题?如何最大限度调动地方和高校的积极性?浙江省教育厅在简化管理项目的同时,积极探索创新管理方式。

  围绕浙江教育规划纲要加快建设教育现代化的目标任务,省教育厅陆续制定颁布了《浙江省教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浙江省高等教育“十二五”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8个专项规划,还就学前教育、高等教育、法制教育等出台了专门意见。

  同时,浙江省教育厅把政府对学校的要求体现在评价之中,引导各类学校致力于内涵发展、特色发展。实施全省中小学教育质量综合评价改革,倡导和推广中小学“绿色评价”;完善高校教学业绩考核办法,并把考核结果与财政拨款挂钩,引导高校更加致力于内涵式发展;引入第三方对高校毕业生就业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和评价、公告,监控和诊断高校的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在放权的同时,省教育厅设置“底线要求”,并形成完整的抽查、奖惩机制。比如对等级幼儿园、等级职业学校,标准由省制订,具体评估委托第三方进行。在允许高校自主设置专业的同时,省教育厅规定高校新增设专业应吸纳行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的意见,原则上行业领域专家和企业专家数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授权高校自主开展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后,省高校教师高评委会随机抽取部分高级职称评审通过人员的材料进行复核,对违反评审程序、不按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的评审组,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撤销评审组。

  浙江省教育厅还出台贯彻实施《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的指导意见,把章程作为政府与高校之间的“契约”,要求用章程把学校改革发展的一些重大、基本问题固定下来,使章程成为政府管理高校、高校自主办学的依据。同时推动中小学建设章程,以此强化中小学发展性评价工作。

  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激励各地各高校推进教育科学发展。考虑在测算生均经费标准的基础上,改革财政拨款模式,把优化培养层次结构和专业结构、加快教育国际化、降低生师比、提升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作为新增财政拨款的重要参照依据,通过拨款这个杠杆,引导和推进高校加强内涵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