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2015-09-30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个性特长情况,切实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院校招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高等院校人才选拔模式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

  1.客观记录,全面评价。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涵盖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真实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

  2.注重实践,体现特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考察学生的行为规范、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体现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

  3.强调过程,多元发展。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职业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多样成才。

  4.公开公平,强化监督。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制度、信誉等级制度、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

  三、记录和评价内容

  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与志愿活动(公益劳动)、党团活动等情况。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主要反映学生学习兴趣、态度和方法,各门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相关科目及实习(实训)成绩。

  3.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主要反映学生在职业规范、职业行为、职业精神和专业技能水平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记录学生职业规范、职业行为、职业精神和创新精神情况,以及学生参加实习实训情况、专业技能考证及各级各类技能大赛表现水平等。

  4.身心健康与艺术素养。主要反映学生的健康生活方式、体育锻炼习惯、身体机能、运动技能和心理素质,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的能力。重点记录《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体育运动、艺术活动的经历及表现水平等。

  四、记录方法与程序

  市教委将建立上海市中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管理系统”),以中等职业学校为记录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导入、学校统一录入并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1.写实记录。教师要指导学生客观记录集中反映综合素质主要内容的具体活动,收集相关事实材料,及时填写各学期《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成长手册》。学校在信息管理系统内统一录入学生自我介绍、党团活动、先进个人荣誉称号、违纪违规、公共基础课程学习成绩、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专题报告、学生在校个性表现和学校特色指标等内容。学生基本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等内容采用客观数据导入的方式。

  2.整理遴选。每学期末,教师指导学生整理、遴选用于撰写自我介绍和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专题报告的材料。毕业前,学生要在整理遴选材料的基础上撰写自我介绍和专业技能与职业素养专题报告。

  3.公示审核。由学校统一录入的内容(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及相关实证材料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之前必须于每学期末在教室、公示栏、校园网等显著位置公示。相关部门和社会机构需要事先确认即将导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客观信息与数据。

  4.录入系统。由学校统一录入的内容经过公示后进入信息管理系统,学生每学期对录入系统的信息进行网上确认,如有异议,可以向学校提出更正申请。

  5.形成电子档案。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电子档案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纪实报告》(样表见附件)的方式呈现。最后一学期,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生成纪实报告,经学生确认后在本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生本人签字,再经班主任和校长签字以及学校盖章后存档,并供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院校招生参考使用。

  五、评价结果的运用

  1.引导学生积极主动发展。有助于学生开展自我评价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地发展。

  2.促进中等职业学校积极开展素质教育。通过评价改革,引导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各种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3. 作为学校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招聘的重要参考。2018年起,学校推荐就业和用人单位录用等环节开始使用综合素质评价信息。

  4. 作为高等院校招生的重要参考。2018年起,推动高等院校自主招生等环节中,试行综合素质评价信息作为参考。相关高等院校应在招生章程中明确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使用办法并提前公布,规范、公开使用情况。

  六、组织管理保障

  1.明确组织管理制度。实行市、学校主管单位和学校三级管理制度,共同负责、协调、落实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成立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市教委和学校主管单位要建立市、区县教育局(行业主管单位)两级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数据库。

  2.坚持常态化实施。综合素质评价由学校组织实施。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成长记录规章制度,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及时收集整理有关材料,避免集中突击。

  3.建立信息确认制度。提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各相关社会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比赛项目和荣誉称号等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学校、社会机构、学校主管单位和市级相关部门负责确认各自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与数据。

  4.建立信誉等级制度。对综合素质评价涉及的学校、社会机构等主体,由相关部门评定信誉等级。信誉等级评定采用等级下调的方式,一年评定一次。下调信誉等级的学校和社会机构将受到内部通报,连续两年被下调信誉等级的学校和社会机构将依纪依规严肃处理。

  5.建立公示与举报投诉制度。学校需要在全校公示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实施办法;学校统一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学生信息(除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外)都要公示;各高等院校要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使用办法并提前在网上公布。

  对公示的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学生可以向所在学校、学校主管单位和市教委逐级举报投诉。高等院校在招生过程中发现不实信息可向市教委学生处举报投诉。对学校和社会机构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采取下调信誉等级等措施给予严肃处理。对学生个人的举报投诉一经查实,将按照相关文件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